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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竿触碰高压线触电身亡法院这么判律师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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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俩开开心心出门去钓鱼,走到高压线下时,丈夫的鱼竿碰到高压线,于是夫妻俩鱼没钓到,人当场没了一个。

  出门钓鱼的时候,鱼竿碰上高压线,人当场触电身亡,谁来为生命负责?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一则云南玉溪居民因鱼竿触电身亡的案件,亡者家属将居委会、供电局告上法庭要求索赔,一审法庭会怎么判?

  

  据判决书显示,年10月5日17时,云南玉溪某地居民廖某超从家里出发到金山社区横沟处钓鱼,17时30分许,廖某超拿着直立的鱼竿移动时,鱼竿碰到10千伏的高压线,致廖某超触电当场死亡。

  廖某超家属认为,触电的高压线属于被告金山居委会的产权,高压线下面是村民到农田的必经之路,初步目测高压线与地面的垂直距离约4.5米,不符合要求,高压线至金山居委会抽水房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金山居委会疏于行使管理横沟的安全注意义务,其建成的高压线路不符合国家电力法的相关规定,最终导致廖某超触电死亡事故的发生,主观上存在过失,同时又是该高压线的经营者,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通海供电局作为特殊侵权的主体,由于其利用高压线输送电力的行为,仍然是经营者,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家属向金山居委会及通海供电局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52元。

  

  面对家属的指控,金山居委会辩称,抽水房的变压器的电杆上有“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警示标志。横沟系村外天然沟渠,具有连通农田蓄水防洪的作用,本无安全隐患,金山居委会无需行使管理的安全注意义务。

  金山居委会认为,电力线路建成已数十年之久,一直使用至今,从来没有造成任何触电损害事故。事故地点的电力线路对地距离符合电力设施的规范要求,且在电线杆上设置了警示标志,金山居委会对廖某超的死亡没有过失。

  廖某超的死亡原因是其无视电力设施的危险,擅自到电力线路下方钓鱼,造成的损害。廖某超的行为属于自甘冒险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定,金山居委会在距离触电点附近的变压器上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志,足以起到警示、提示作用。

  原告及死者系金山社区本地人,从小生活在金山社区,对事发地点情况是熟知的,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案发现场有高压线路、有警示标志,且不是正规垂钓点,在案发现场钓鱼存在触电危险的情况下,仍带领廖某超一起到涉案线路下的河边钓鱼,选址不当。

  同时,廖某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横沟上方的线路为高压线路的情况下,拿着直立的鱼竿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垂钓导致鱼竿接触高压电线,属于危及电力线路及人员安全的违法行为,其自身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案事故发生的最主要和直接原因,存在重大过错。

  再者,触电点的电力线路对地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故其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关于金山居委会的责任。通海供电局与金山居委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中明确了责任权属,双方按产权归属各自负责其电力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安全工作,产权归属谁,谁就负责线路日常的管理维护并承担其产权下的电力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本案事故地点为金山居委会所属产权线路下方,故金山居委会应承担相应的无过错责任。

  关于通海供电局的责任。因通海供电局并非涉案电力线路的产权人和管理者,金山居委会亦未委托通海供电局代其管理维护线路。故本案中通海供电局并非本案高度危险作业的经营者,且无过错,故通海供电局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本案系受害人廖某超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引发,其具有重大过错。结合本案实际,本院确定原告方承担90%的责任,被告金山居委会承担10%的责任,被告通海供电局不承担责任。

  

  最后,一审法院判决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通海县秀山街道办事处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家属因廖某超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元、丧葬费元、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52元、鉴定费元;合计.52元的10%,即元。

  二、由被告通海县秀山街道办事处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沈某1被扶养人生活费元的10%,即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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