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受伤侵权人及学校均需担责
学生在校期间健康权遭受第三方侵害,侵权方与学校应当如何承当赔偿?近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此类案件,依法判令侵权人及学校分别承当70和30的赔偿。
2012年10月24日下午体育课间,某小学三北京治疗白癜风最好医院年级学生胡某从乒乓球桌上跳落至蹲在球桌旁的同班学生周某后背上,致周某两颗门牙受损并造成生长性能丧失,下唇内外各缝四针。2012年12月18日,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胡某与某小学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4.9万余元。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胡某因伤造成的各项损失为39199.62元,遂判令胡某的法定代理人胡某某、某小学分别赔偿周某27439.74元和11759.88元。胡某、胡某某不服上诉至宣城中院,称某小学作为教育机构,对未满十周岁的胡某具有监护和管理的义务,应承当监护不力的全部损害赔偿。
宣城中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干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学习期间白癜风遗传遭受人身伤害的,学校应承当,但能够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可以不承当。一审法院基于已查明的事实,肯定胡某、某小学分别承当70和30的,裁判结果并没有不妥,遂保持了一审判决。
由于未成年人身体发展特点及教育机构管理方面存在疏漏等缘由,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学生家长和教育机构应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工作,全方位地防范意外事件的产生。本案中,某小学虽在校会和班级会议上屡次强调不能在乒乓球台上顽耍,也为在校学生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仍不足以防范本案意外事故的产生。事故产生后,家长和教育机构应全力应对和稳妥处理赔偿事宜,确保纠纷得到迅速妥善化解。同时,对受害方及侵权方学生的身心健康也要给予密切关注,确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原标题:学生在校受伤,伤害谁来担?